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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苏东霖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4-07-15 15:36  

    肇庆学院苏东霖大学生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香港肇庆各邑同乡会总会长、香港会宁同乡会永远会长、香港竹林明堂有限公司主席苏东霖先生发起设立,并捐资100万人民币作为起始资金的专项基金,用以扶持肇庆学院学生自主创业。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一条  基金来源

    (一)苏东霖先生的捐款;

    (二)其他港澳台同胞的捐款;

    (三)校友的捐款;

    (四)其他筹资渠道;

    (五)基金支持项目的反哺经费。

    第二条  基金用途

    本基金用于肇庆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团队或个人创业资助和扶持。

    大学生创业教育是指用于开展大学生创业知识普及教育、讲座和培训,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思维和创业精神。

    创业团队或个人创业资助和扶持主要是对其自主创业项目初期的资金投入和工作开展进行资助。

    为了确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循环利用,鼓励学生在创业成功或毕业后一定期限内返还扶持经费本金或更多。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肇庆学院全日制在读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对象的条件

    (一)非毕业年级学生申请基金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创业团队组织申报;

     2、有指导老师全程指导;

     3、具有详细和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创业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价值;

     6、凡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者优先。

    (二)应届毕业生申请基金资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或团队均可;

     2、有指导老师全程指导;

     3、具有详细和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个人或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5、创业项目具有市场开发前景和价值;

     6、凡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者优先。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该基金为不动本基金,所有捐款统一纳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本账户,按照《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用基金的增值部分作为开展创业教育、创业资助和扶持资金。

    第六条  支持方式:经批准立项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扶持协议,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协议进行经费拨付,资助扶持他们实现创业目标。

    第七条  经费的使用

    (一)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扶持和资助作用。

    (二)创业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万元。

    (三)对获得批准立项的创业项目,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付。

    第八条  经费的监管:经批准立项的创业项目承担人对于基金所支持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决不能挪作它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其经营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经发现违规现象和行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将停止拨付剩余部分资助基金,并根据资助合同条款收回前期投入资金。

    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欢迎捐赠者查阅有关捐赠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四章  基金组织机构

    第九条  设立肇庆学院苏东霖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名誉委员若干名,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条  名誉主任由热心本基金的社会知名人士和对基金作出重大贡献者担任,名誉委员由对基金作出较大贡献者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由肇庆学院分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就业处处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团委书记、就业处副处长担任,秘书长由就业指导科科长担任,委员由就业处、团委以及捐赠者代表担任;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和报告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委托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下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就业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基金的鸣谢办法

    第十四条  依据《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鸣谢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者根据相应的捐赠数额给予相应的荣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14年7月7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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