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肇庆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本基金的宗旨是在全面支持和推动肇庆学院学生社团发展和建设工作,提升大学生素质,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相互渗透的优秀人才。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1.接受肇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和社团联合会合作单位捐赠;

    2.接受历届校友、其他人士或企事业单位组织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励、助学和建设等捐赠;

    3.接受历届校友、其他人士或企、事业单位的实物捐赠;

    4.接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等捐赠;

    捐赠实行自愿原则,捐赠数额不限,其捐赠的方式和用途可由捐赠者与肇庆学院团委、肇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商定。

    第二条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所有捐款统一纳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本账户,按照《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方法》进行统一管理;

    2.基金使用范围:

    (1)用于奖励在人才队伍建设、社团服务、以及在学习、实践技能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社团干部;

    (2)用于奖励在各类层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社团干部及社团会员;

    (3)用于奖励每年评选产生的“十佳学生社团”;

    (4)用于支持创新且有特色的社团活动等;

    (5)用于购买及维修学生社团公用的设备及活动物资等;

    (6)各种奖励和专项建设捐赠,按照双方商定使用;

    3.每年对拟奖励及资助项目由肇庆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对评定结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批,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核发;

    5.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每年向基金管理委员会通报年初的开支预算、年终的执行情况,以及每年的工作计划;

    6.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欢迎捐赠者查阅有关捐赠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组织机构

    1.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若干名,主任、执行主任各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

    2.主任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执行主任由兼任学生会秘书长的团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担任,秘书长由肇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担任,委员由肇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层代表、捐赠者代表以及社团会长代表担任;

    3.名誉主任由热心本基金的社会知名人士和对基金作出重大贡献者担任;

    4.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审议和报告本基金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委托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下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主任、执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5.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肇庆学院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的鸣谢办法

    1.依据《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鸣谢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相应的捐赠数额给予捐赠者相应的荣誉;

    2.对设立的专项捐款,视情况可建立以捐赠者的姓名或意愿命名等冠名;

    3.对捐赠项目(包括实物捐赠)每年资金达1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者,肇庆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在当年颁奖时将邀请捐赠者出席颁奖仪式;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肇庆学院团委或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14年7月7日经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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