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肇庆学院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1.接受肇庆学院毕业的历届校友和在校教职员工、学生的捐赠;
2.接受社会各界及个人、团体组织和港澳同胞的捐赠;
3.接受设立冠名捐赠;
4.其他方面的捐赠。
第二条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1.所有捐款统一纳入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本账户,按照《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该基金的项目使命:向突患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等)和遭遇突发事件(如车祸、烧伤等)的在校学生提供最及时、有效和持续的帮助,向危困生命传递人道主义关怀;
3.该基金资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而家庭无法全部承担相关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费用以外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在校学生;
4.申请程序:
①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材料(附加医院诊断证明),所在学院、校团委审核后填写“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申请表,提交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②如学生本人因健康原因无法提交申请材料,可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③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复审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资助决定并确定资助金额;
④资助额度以万元为单位,每人不少于壹万元人民币,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伍万元人民币(根据保险理赔情况而定),如遇特殊情况,肇庆学院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提高资助额度;
⑤由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和发放。
5.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欢迎捐赠者查阅有关捐赠的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组织机构
1.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团委、学生处、医院等单位的领导,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2.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团委、学生处、医院等单位的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书记兼任;
3.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资助对象和报告本基金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
4.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的鸣谢办法
1.依据《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鸣谢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者,应根据相应的捐赠数额给予相应的荣誉;
2.凡捐赠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含20万元),可根据捐赠方意愿冠名,如肇庆学院XXX关爱基金。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10日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