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1日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粤财法[2011]37号文件批准,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具备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捐赠人可凭我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办理企业(个人)所得税前抵扣,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团体捐赠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捐赠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引文链接:《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